
| 为英国建立人权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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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5-16 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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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A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FOR THE UNITED KINGDOM? A CALL FOR EVIDENCE
本文主要讨论了建立英国单一人权委员会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为发挥其积极职能应当具有的权力和目前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各自的人权委员会的存在状况。在此基础上,工作小组提出先建立分立的人权委员会,而其在将来可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人权保护机构。 人权委员会具有促进公共机构积极履行人权法案(1988)中规定的职责的积极作用,而且由于人权法案(1988)执行措施的必要性进和内政部对人权法案的所规定职责的履行不力进一步表明了人权委员会发挥这种积极作用的重要性。为了发挥这种职能,人权为委员会应当享有促进公共当局履行与公约规定相一致的职责的权力、增进有关人员参与决定的制定以及保证透明性的权力;同时人权委员会能够在一些诉讼中承担主要的角色的权力,即使由人权委员会提起诉讼并不合适,但是,人权委员会应该可以在个人所提起的诉讼中可以充当法庭之友,协助案件的解决。 北爱尔兰建立了基于自身法律体系、教育和文化的独特性建立了人权委员会,而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还不存在类似的人权委员会,在英国建立一个单一的人权委员会可以反映整个英国的人权日程,而不是仅仅由分离的人权委员会反映各个地区的人权进程。考虑到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业已存在,而其作为根据巴尔法斯协议的一部分还必须继续存在;同时,由于建立单一人权委员会的建议可能会被支持分立结构的地区所拒绝,工作小组提出苏格兰和威尔士人权法院的建立应当在英国人权委员会的之下对地区性的人权事项享有管辖权,而单一人权委员会与这些分立的机构是相互共存的,并存在将来在某一点上与他们相互融合的可能性。工作小组还指出,单一的人权委员会既有缺点也有不足之处, 所以应当首先建立分立的人权委员会,并通过逐步努力而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人权委员会。
(翻译:甘秀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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