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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人权监督专员简介 打印 E-mail
2011-05-24 20:52

宪政职能

1976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制定了新的宪法。该宪法中设置了关于人权专员办公室。1977年该机构在人权监督专员法案后建立起来。此后,Evan Rees法官宣誓就任成为第一任的人权监督专员。直到1991年,George Edoo法官接替了他。该法令给予了人权监督专员一个独立的地位。其中,公民有权利通过诉诸补救的方式来对抗不公正的行政行为。2002年12月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人权监督专员办公室成立25周年的庆典。

 

人权监督专员的主要责任是对公民关于政府部门和机构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的控诉的调查。人权监督专员的角色和职能被列在宪法93条第一款中

如下

人权监督专员主要功能是对任何决定和建议进行调查,包括任何对部长的建议以及政府或者任何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任何部门或者权力机构的行政行为。

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权中我们:

负责公共调查

进行完全的,不偏不倚的和独立的申诉调查。

解决申诉

为了提高行政的政策、行为、决定而向权力机关进行咨询和建议。

提供咨询和推介不属于其管辖事项的范围。

人权监督专员的调查职能是很广泛的他有权进入和调查在他职权领域内的和有权要求,检验或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保有存档的资料的权力。同时,他也有权在最高法院要求证人出庭,并且要求他们展示与诉讼相关的口头或者书面的证据。通过主动进行调查的方式,该机构的权利被进一步加强了。

目的:

承诺公民个人不受官僚性不公正的侵犯。

目标

调查针对政府部门、机构和其它公权力机关的申诉。

提供一个不偏不倚、非正式和迅速公共服务。

教育公众在一个自由民主社会懂得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公共部门的责任。

为市民的需要提供有效的和完善的公共服务。

                                                             (范继增 译)

 

网址 http://www.ombudsman.gov.tt/

 

人权监督专员法案http://www.ombudsman.gov.tt/applicationloader.asp?app=articles&id=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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