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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机构与种族歧视 打印 E-mail
2011-04-29 18:01


 

德班审查会议 - 2009年 日内瓦
 
国家人权机构和种族歧视
 
    国家人权机构(NHRIs)的使命是保护和促进人权。它们是由个别政府部分出资组建的独立的公共机构,在促进和监督国家一级有效实施国际人权标准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方面也负有重要职责。国家人权机构是专家机构之一,应义不容辞地帮助落实2001年反种族主义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1993年联大会议通过的《巴黎原则》在建立国家机构标准中概述了国家人权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充分遵循了这些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才能获得“A级”地位认证,才被允许与国际人权系统合作。《巴黎原则》包括:树立人权意识,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就立法和其它措施提出建议,处理投诉,对侵犯人权的指控进行调查,确保国家立法、规章和行动与国际人权文件之间的协调一致。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执行。委员会建议成员国成立国际人权委员会或其它机构,以帮助实施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认为,国家人权机构对其本国内的种族主义的来源具有地方性知识,并且有其特定的方法和手段来发现、报告、防止和消除与种族有关的问题。
 
聚焦各项使命
 
    许多国家成立了国家人权机构,如人权委员会或人权监察专员等,他们担负着包括维护种族平等和非歧视等广泛的使命。一些国家成立了具有特殊使命的机构,如种族平等委员会或种族歧视监察专员。对许多国家人权机构来说,应对种族主义和有关不容忍行为是重点事项,有的国家人权机构还设立专门部门或具体人员来开展这些工作。
    例如,根据其《机会均等法案》,毛里求斯在国家人权委员会下设立了机会均等司。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于1975年实施了《种族歧视法》。在南非,2000年第4号《促进平等及防止不公平的歧视法》授权南非人权委员会可以在平等法院提起诉讼,既可以因公共利益主动提起诉讼,也可以代表那些不能以本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提起诉讼。在法国,《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出版并发行了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的年度报告,并将该报告递交总理审阅。在哥伦比亚,根据1993年的第70号法案,土著人和少数民族特派监察员办事处具有促进土著人基本人权的使命,特派监察员还有监督政府机构和个人行为的功能,其目的在于确保对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人人权的尊重。
    有些国家人权机构具有处理投诉或准司法职能,他们帮助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的受害者们,协助法庭处理侵害人权的案子。国家人权机构有权对侵犯人权的指控进行调查,这些领域包括:平等和非歧视、少数人权利、宗教权利、平等机会或其它侵犯人权的行为。国家人权机构可以鼓励争端当事方之间进行和解,并充当调解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人权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或提出建议,纠正违规行为。国家人权机构还可以向人权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那些自己无能为力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人权机构以各种方式提高公众保护少数人权利意识,促进文化和宗教多样性,并鼓励民族之间的和睦相处。许多国家人权机构为少数人群体开展有关他们的权利和相关非歧视标准的宣传活动,并散发资料。这些活动的重点是鼓励少数人群体参与到反歧视进程中来。有些国家人权机构已经制定了包括族群对话等新的和创新性战略,以增加与少数群体的接触。国家人权机构还收集有关歧视少数民族的资料并对其进行研究,公布人权标准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国家人权机构的任务是向政府、议会提供有关人权方面的立法和/或政策咨询意见,在某些情况下,也向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议。他们就法律法规和人权标准向政府提出意见,并倡导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政策,防止对少数民族的歧视。这也包括倡导通过区域机制进行法律改革。
    国家人权机构向政府和其他权力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议案,鼓励他们批准非歧视问题国际人权文件,包括这些文件的任择议定书,使受害者们可以在国际申诉机制中寻求救助。通过鼓励各国政府起草并通过立法来保护受歧视群体的权利,国家人权机构还促进了国家在非歧视方面的法律和惯例与国际文件的协调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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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于: 2011-05-16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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